近日桃園地方法院一則裁定書揭露了一起罕見的「法庭失序」事件:一名郭姓律師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多次無視法官指揮、插嘴、咆哮甚至作勢衝向法檯,嚴重妨害法庭秩序,最終被法院裁定禁止就該次期日的訴訟代理。這起事件不僅震驚法界,也為民眾上了一堂重要的法律課——法庭禮儀與訴訟指揮權的界線在哪裡? 新聞來源: 東森新聞(ETtoday News)
法庭衝突始末:專業協商變成了激烈對抗
事件發生在11月18日下午,桃園地院第48法庭。當時法官正細心詢問原告律師(郭姓律師)關於訴訟聲明和簽約細節,意在詳盡查明案情。然而,郭律師先是無法當庭確認關鍵資訊,表示確認後更正,接著在法官詢問「薪資約定」時,竟直接回稱「在書狀有寫啊」,並告知出處。
法官為求慎重,請書記官依其所述記明筆錄。但郭律師無視法官後續的訴訟指揮,逕自插嘴重複主張,當場被法官警告已妨害法庭秩序。令人訝異的是,郭律師不僅沒有收斂,反而當庭回嗆法官未將其主張內容記明筆錄。
嚴重藐視司法權:從拒退庭到衝向法檯
法官當即諭知禁止其訴訟代理並命其退出法庭,這是法官在維護法庭秩序時所能動用的嚴厲權力。但郭律師仍拒不退出,要求當庭提供錄音錄影。即使法警到場勸說,他仍滯留現場,揚言要向司法院院長、政風等單位投訴。
更嚴重的是,在法官三度請其退庭時,郭律師仍持續回嗆、誣指法官未讓其完全陳述,最終竟當庭咆哮,並作勢衝向法檯,所幸被法警及時攔阻。桃園地院裁定指出,郭姓律師的行為顯已「藐視法官維持秩序之權」,嚴重妨害法庭秩序,因此裁定禁止其訴訟代理。
法律教室:《民事訴訟法》如何規範法庭秩序?
這起事件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指揮權及法庭秩序的相關規定。
涉及的完整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項(法官指揮權):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這是賦予法官對訴訟程序擁有指揮權的基礎,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當事人若認為法官開庭審訊態度不佳,有何救濟管道?
當事人若認為法官開庭審訊態度不佳,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救濟管道:
這是最直接的反映管道。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該法院的書記處或政風室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法院設有聯合服務中心等便民措施,受理民眾洽公時遇到的服務態度問題。
如果法官的態度不佳已經嚴重到讓當事人認為其可能存在偏見、不公正,足以影響審判結果,當事人可以依法聲請該法官迴避。
當事人可以向外部獨立機構或民間團體尋求協助:
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一般民眾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時),法官的態度可能較不友善。委任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更專業地應對庭上情況,並在必要時代表當事人提出正式的法律程序或申訴。
如果案件最終判決結果不服,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上訴時,將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的態度問題(如果認為有影響到訴訟公平性)一併向上級法院陳述,作為審判程序瑕疵的一部分。
重要提醒: 單純的「態度不佳」很難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但如果態度不佳已構成「偏頗」或「不公」,則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需要提供具體事證(例如錄音、庭期記錄等)來佐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定最合適的救濟途徑
實例判決與影響:
法院在實務上對法庭秩序的要求一向嚴謹。律師若對法官指揮有異議,應以法律允許的方式(如聲明異議),而非以情緒性或攻擊性言論來對抗。律師妨害法庭秩序,不僅可能被禁止代理,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律師補充與提醒:法庭禮儀是專業素養的一環
律師在法庭上是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法官的訴訟指揮,即使認為有誤,律師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當庭「聲明異議」,由合議庭裁定,絕不能以謾罵、咆哮、抗拒退庭或衝撞法檯等失控行為來挑戰司法權威。
法律程序需要理性與冷靜,律師的職責是將爭點清楚且有條理地陳述。本次事件的裁定,再次提醒所有法律人,法庭禮儀與對司法體制的尊重,是專業素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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