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社會新聞事件中,利用他人對其所信仰的宗教之高度虔誠,假借神靈之說及必須藉由陰陽調和才能消災化厄時有聽聞,此類事件到底會不會觸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
關於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重點在於判斷個案中性交有無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行為人利用宗教信仰假借發生性交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性交罪,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看當時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之錯誤或無知,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或因而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置狀態,足以影響甚至壓抑或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定;如行為人所告知之事項或其行為,並未令被人畏懼恐怖或因而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被害人之性自由決定權未受侵害者,就不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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