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周靜妮法官在審理少年家事案件中,令人震驚地當庭命令少年自打耳光約 23 下,並伴隨積案達 300 小時、曠職逾 300 小時等重大違失,儘管周法官已主動辭職,但監察院認定其違失重大仍進行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宣判,決定撤銷其法官職務並停止任用3 年,仍可上訴。引發司法體系及社會對「法官懲戒」與「積案處理失當」的高度關注。(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根據公開報導,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於 2019 年 10 月一審理少年家事案件時,當庭對少年指稱:「你在法官面前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你用力的打,打打看。」要求少年自打耳光約 23 下,甚至言語威脅送少年觀護所會遭侵犯。 此外,她的辦案慣況被指出積案逾 300 件、曠職時數超過 300 小時。 法院自律委員會認定其言行「命少年下跪、自摑耳光、言語恫嚇、性羞辱」等,情節重大,遂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涉及法條與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例如:若法官於少年法庭中強制當事人下跪、自己打耳光,明顯屬「言行不檢」與「對當事人尊嚴侵害」,即可能觸及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若該法官又積案過多、曠職累計,符合延宕案件條件,可能觸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條款,繼而可能被依第50條處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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