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命少當庭自打耳光、積案逾 300 小時,淺談法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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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 周靜妮法官在審理少年家事案件中,令人震驚地當庭命令少年自打耳光約 23 下,並伴隨積案達 300 小時、曠職逾 300 小時等重大違失,儘管周法官已主動辭職,但監察院認定其違失重大仍進行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宣判,決定撤銷其法官職務並停止任用3 年,仍可上訴。引發司法體系及社會對「法官懲戒」與「積案處理失當」的高度關注。(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根據公開報導,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於 2019 年 10 月一審理少年家事案件時,當庭對少年指稱:「你在法官面前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你用力的打,打打看。」要求少年自打耳光約 23 下,甚至言語威脅送少年觀護所會遭侵犯。
    此外,她的辦案慣況被指出積案逾 300 件、曠職時數超過 300 小時。
    法院自律委員會認定其言行「命少年下跪、自摑耳光、言語恫嚇、性羞辱」等,情節重大,遂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涉及法條與構成要件

    1. 法官法
      • 第 30 條:「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情形」。其中第二項列有「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為裁判確定」等情形。
      • 第 50 條:「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再任、剝奪退休金或罰款等。」
    2.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第 6 條列明多項可由法院院長或三人以上法官檢具資料,送自律委員會審議的情形,包括:「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等。

    構成要件

    • 職務上義務違反或言行不檢:法官在案件處理、開庭、裁判等層面,未遵守審判程序或表現出明顯不當言行。
    • 案件延宕或程序不當:如積案過多、曠職、未按時開庭、未依法通知當事人、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重大情節:該行為已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或情節極為惡劣。
    • 經過自律會或評鑑程序:由法院院長或法官代表檢具資料送交自律會審議,或依法官法由評鑑委員會、職務法庭處理。

    例如:若法官於少年法庭中強制當事人下跪、自己打耳光,明顯屬「言行不檢」與「對當事人尊嚴侵害」,即可能觸及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若該法官又積案過多、曠職累計,符合延宕案件條件,可能觸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條款,繼而可能被依第50條處以懲戒。

    律師提醒

    • 若你或你的委託人遇到法官「明顯言行不當」、「案件拖延過長」情況,可保留錄音、筆錄、卷證等資料,向相關法院院長或自律委員會檢具舉證。
    • 當事人在四級或少年家事程序中,法官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與尊嚴。若遭遇如強制下跪、自打耳光、羞辱性言語,應立即記錄並考慮提出申訴。
    • 法官雖享有審判獨立性,但不代表可任意為之。若確認有職務失當情況,當事人可關注法官評鑑或懲戒程序的進度。
    • 案件積案或長期拖延,不只是法官個人問題,也反映整體法院資源配置、案量監控機制。律師可在訴訟策略中提醒客戶並於庭前詢問案情進度、法官案件負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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