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運動前提破局:同意性交不等於同意「無套」
台北市一名女子在酒吧與三名陌生男子相識,四人相談甚歡,進一步相約至租屋處。女子事前明確表達可以接受「多人運動」(多方性行為),但前提是必須全程使用安全套(保險套)。然而,隔日女子在床單上發現可疑體液,驚覺有人在過程中偷拔了安全套(俗稱「拔掉就跑」或 "stealthing"),憤而向這三名男子提出告訴。
這起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在雙方都同意性行為的情況下,單方面違反約定的「無套」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
新聞來源:綜合法律判決與媒體報導
檢察官在深入調查後,認定其中兩名男子涉嫌重大,依法提起公訴。第三名男子則因當下未能勃起,未實際進行性行為,獲得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法律核心爭議在於:女子僅同意「戴套性交」,此同意是否及於「無套性交」?
(1).根據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定義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案中,雖然女子一開始同意發生性關係,但她的**「性自主決定權」僅限於「戴著安全套進行的性交」。當男子在性交過程中「偷偷拔除安全套」時,就屬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為這改變了女子原本同意的條件,讓她處於未受保護、可能懷孕或感染性病的風險中。
「偷拔保險套」在國際上被稱為 Stealthing,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法院早已確立:同意戴套性交,若對方違背約定中途拔掉安全套,就構成「強制性交罪」。
(1).[實例判決] 最高法院在相關判例中明確指出:性自主權的行使,不僅限於同意或拒絕性行為本身,更涵蓋性交過程、方式和條件。若被害人同意性交是以「戴保險套」為前提,行為人中途擅自取下保險套而繼續性交,形同以「詐欺」或「違反意願」的方式,將性行為導向被害人所不同意的「無套」狀態,這已經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2).因此,即使是「多人運動」或普通性交,只要違反了「戴套」的明確約定或條件,行為人就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絕非僅是道德問題。
3.律師補充:明確溝通是自保之道
(1).性自主權的界線:條件式同意
律師提醒:性自主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本案告訴我們,性行為的同意是可以附帶條件的(例如:地點、方式、對象、是否戴套等)。只要對方違反了這些約定,就算當下沒有反抗,但行為已然違反其意願,就可能構成強制性交。
(2).多人運動的法律風險
律師提醒:「多人運動」雖是個人自由,但涉及多方同意與配合,更需要事先明確、清楚地溝通所有細節,並嚴格遵守。一旦有人違反約定,如本案中的「偷拔安全套」,或過程中有人反悔、不同意,就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糾紛。務必確認所有參與者在清醒、自主、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對所有細節(包含戴不戴套)都表示明確、持續的同意。
(3).蒐證與求助
律師提醒:若不幸發生類似事件,被害人應在最短時間內報警並進行採證(例如:體液殘留、使用過的保險套、衣物等),以利檢察官追訴,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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