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二人未育子女、父母已故,若一方不幸過世,另一方是否能獨自繼承名下房子?根據新聞報導,儘管配偶希望盡數繼承,仍可能因 中華民國民法 所定之「特留分」,而必須與亡者的兄弟姊妹共同分產。
在該則新聞中,一對頂客族夫妻,丈夫罹癌末期、名下擁有房產,但夫妻無小孩、丈夫父母亦逝世。夫妻二人在準備、妻子期望能在丈夫離世後由妻子全數繼承該房產。 然而,依民法規定,若被繼承人(丈夫)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兄弟姊妹仍享法定特留分,配偶並不能自動獨有全部遺產,換句話說,夫妻希望「房子只給配偶」的願望,可能因法定制度受到限制。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
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例如: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分得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則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
意即:配偶仍需與其他同順位或後順位繼承人分配。
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第1225條
在上述夫妻案例中:
律師提醒:
(1)預立遺囑雖然重要,但不能任意剝奪法定繼承人權益
即便夫妻事先訂好遺囑將財產全給配偶,仍須合法考量特留分制度,否則可能被扣減、重新分配。
(2)房產分割/贈與應提早規劃,避免被動分產
如案例中所示,丈夫在生前採用夫妻互贈、房產分割,以降低特留分糾紛風險。
(3)兄弟姊妹仍有權主張扣減權,亦有時效限制
根據第1225條,繼承人若認為其特留分被侵害,可向受遺贈人扣減。但應注意時效問題,即類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此外,若繼承人願意放棄其特留分(不得預先拋棄),實務上仍有法院承認。
結語:
就新聞強調現今之特留分制度,讓兄弟姊妹也能享有特留分,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制度背後的初衷是保障近親的基本生活,但現實是多數手足各自獨立、互不依賴:當被繼承人一生努力累積的財產,若因為與某位兄弟姊妹感情破裂、長期不往來,卻仍被法律強制分配給對方,這不僅損及被繼承人的財產自主權,也違背公平與情感正義。換言之,制度把被繼承人此生的心血給一位可能都沒有維繫關係的親人,於情於理,此做法可能已經不符合現代家庭結構與社會價值。近年來,關於是否取消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討論逐漸升溫。台灣遺囑協會的連署提案,正是回應社會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正當性」的期待:讓個人能依其生前意願處理私產,真正減少因遺產引發的家庭糾紛,並尊重被繼承人的最後選擇。
當今對於夫妻、未育或頂客族而言,視房產為夫妻財產全部、希望配偶獨有是情理所當,想做到「財產只給配偶」,除了立遺囑,更需搭配合法贈與、財產配置等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才能真正落實逝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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