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只想留給配偶,淺談特留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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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夫妻二人未育子女、父母已故,若一方不幸過世,另一方是否能獨自繼承名下房子?根據新聞報導,儘管配偶希望盡數繼承,仍可能因 中華民國民法 所定之「特留分」,而必須與亡者的兄弟姊妹共同分產。 

    在該則新聞中,一對頂客族夫妻,丈夫罹癌末期、名下擁有房產,但夫妻無小孩、丈夫父母亦逝世。夫妻二人在準備、妻子期望能在丈夫離世後由妻子全數繼承該房產。 
    然而,依民法規定,若被繼承人(丈夫)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兄弟姊妹仍享法定特留分,配偶並不能自動獨有全部遺產,換句話說,夫妻希望「房子只給配偶」的願望,可能因法定制度受到限制。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

    應繼分:《民法》第1144

    • 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順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接著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同時存在時,如何分配「應繼分」。

    例如: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分得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則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

    意即:配偶仍需與其他同順位或後順位繼承人分配。

    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第1225

    • 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簡單來說:即使有遺囑寫明「房子全給妻子」,如觸犯特留分額,繼承人仍可主張其應得份額。
    • 第1223條列明不同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例如: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第1225條則規定:當被繼承人所為遺贈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追回,像是遺贈財產或是死因贈與都是常見的扣減範圍,只能是因為被繼承人的遺贈行為所造成的特留分不足,才可行使扣減權。

    在上述夫妻案例中:

    • 被繼承人為丈夫。其繼承人包括配偶與兄弟姊妹。
    • 根據第1144條,配偶與兄弟姊妹存在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合計為另一半。
      -再根據第1223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他們合計至少可主張遺產的 1/6(即 1/2 × 1/3。正如報導提及「遺產的六分之一」為兄弟姊妹特留分。
      因此,妻子想獨佔房產的願望,在法律面前並非完全可以實現。若強行將房產全給妻子,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其法定份額。

    律師提醒:

    (1)預立遺囑雖然重要,但不能任意剝奪法定繼承人權益

    即便夫妻事先訂好遺囑將財產全給配偶,仍須合法考量特留分制度,否則可能被扣減、重新分配。

    (2)房產分割/贈與應提早規劃,避免被動分產

    如案例中所示,丈夫在生前採用夫妻互贈、房產分割,以降低特留分糾紛風險。

    (3)兄弟姊妹仍有權主張扣減權,亦有時效限制

    根據第1225條,繼承人若認為其特留分被侵害,可向受遺贈人扣減。但應注意時效問題,即類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此外,若繼承人願意放棄其特留分(不得預先拋棄),實務上仍有法院承認。

    結語:

    就新聞強調現今之特留分制度,讓兄弟姊妹也能享有特留分,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制度背後的初衷是保障近親的基本生活,但現實是多數手足各自獨立、互不依賴:當被繼承人一生努力累積的財產,若因為與某位兄弟姊妹感情破裂、長期不往來,卻仍被法律強制分配給對方,這不僅損及被繼承人的財產自主權,也違背公平與情感正義。換言之,制度把被繼承人此生的心血給一位可能都沒有維繫關係的親人,於情於理,此做法可能已經不符合現代家庭結構與社會價值。近年來,關於是否取消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討論逐漸升溫。台灣遺囑協會的連署提案,正是回應社會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正當性」的期待:讓個人能依其生前意願處理私產,真正減少因遺產引發的家庭糾紛,並尊重被繼承人的最後選擇。

    當今對於夫妻、未育或頂客族而言,視房產為夫妻財產全部、希望配偶獨有是情理所當,想做到「財產只給配偶」,除了立遺囑,更需搭配合法贈與、財產配置等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才能真正落實逝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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