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新北一名翁姓男子發現陳姓妻子劈腿工作認識的小王,陳姓女子及小王以「寶貝」、「親愛的」相稱,多次單獨約會,通訊軟體相簿更有2人裸體自拍和口交照片,翁姓男子於是拿著2人裸照和口交照片提告通姦罪,但因缺乏生物跡證及2人性器官結合照片,檢察官調查後不起訴處分。翁姓男子隨後再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經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翁男勝訴,陳姓女子及小王必須連帶賠償翁男30萬元。
實務上當原配發現先生或妻子出軌,多會同時提起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可能提起通姦罪、和誘罪告訴,一般民眾熟悉的用語為「妨害家庭」;民事部分則是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通姦罪、和誘罪實務上被起訴的機會低,原因在於「通姦罪」的成立,必須有先生或妻子與外遇對象的性器接合證據,直接或間接的都可以,例如line鹹濕對話、性器接合照片、沾染兩人體液床單,但外遇本來就是非常隱密而且難以蒐證的,不少原配甚至為了蒐證動用徵信社裝針孔監視器,但這種行為反而會導致自己也背上妨害秘密罪,因此筆者強烈建議建議原配蒐證前應先向律師諮詢;「和誘罪」成立關鍵在於「引誘」,也就是外遇對象引誘先生或妻子離家,但大多時候都是先生或妻子自願離家而非受引誘,因此要成罪也相對困難。以前面的案例來看,翁先生並未掌握妻子及小王性器接合的證據,從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和誘罪部分,翁先生妻子若未離家,或離家屬於自願則難以成罪。
然而刑事部分雖然告不成,但民事部分成功的機會非常高,本所也有許多成功案例,原因在於民事侵害配偶權,不像刑事通姦罪需要雙方性器接合的證據,舉凡牽手、親吻、曖昧對話,只要任何可以證明先生或妻子與外遇對象確實有不正當交往關係的證據,都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原配可以請求賠償,且侵權行為的訴訟一旦判決,在判決搜尋系統當中都可以見到被告的名字,多少也能達到類似刑事判決的效果,也因此許多原配縱使刑事告不成,仍然會選擇繼續提起民事訴訟。以前面的案件為例,翁先生雖然沒有通姦證據,但其所提出的口交照片、2人裸照、對話紀錄等都已經明顯侵害配偶權,法院也據此判賠30萬元。
高雄里長誤傳A片到救災公務群組,會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