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女友判刑確定仍潛逃!持槍被捕重判6年半 淺談棄保潛逃與非法持槍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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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名遺體修復團體「76行者」的召集人陳修將,過去因虐殺女友案件遭判刑10年10月定讞,卻棄保潛逃,警方於彰化員林將他逮捕時,更查獲他持有改造手槍與50發子彈。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手槍1支、彈匣2個及子彈均依法沒收,並科罰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一、從虐殺案到棄保潛逃:司法程序下的嚴重違法

    陳男與胡姓女友同住旅館時,因懷疑女方外遇而情緒失控,施暴致其顱內出血身亡。法院認定他施虐手段殘忍,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論處10年10月刑期確定。
    然而,他在案件定讞後未依通知入監服刑,反而棄保潛逃。受刑人未按時到案執行,法院得發布通緝。陳男因此被通緝在案,並在潛逃期間持有槍彈,罪上加罪。

    二、非法持有改造手槍與子彈:重罪無可輕縱

    警方於員林查獲陳修將時,起出一把上膛改造手槍與50發子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法院指出,陳修將持槍數量多、危險性高,且有多項前科(毒品、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顯示再犯風險極高,因此判處6年6月徒刑。

    三、棄保潛逃:

    所謂「棄保潛逃」,是指被告或受刑人在交保後逃避審判或執行。2025 年 5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增設「棄保潛逃罪」,依《刑法》第161-1條「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本案,在潛逃期間持槍再犯,其後服刑年限可能更長。

    四、法官量刑重點:多重前科與社會危險性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本案陳男有多項前科,顯示他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且在被通緝期間仍持有槍彈,增加社會不安。
    此外,他拒捕時以辣椒水攻擊警方,造成兩名員警受傷。雖此部分另案處理,但法院認為顯示被告「逃避法律責任、蔑視司法」之態度,因此量刑不輕。

    五、律師提醒:潛逃與持槍皆屬高風險行為

    棄保潛逃並非單純的「逃命」行為,而是違反司法命令的重度違法行為。若在潛逃期間再犯新罪,刑度往往疊加、難以假釋。
    此外,只要是未經許可的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等,即便是寄藏或持有槍枝,都可能構成犯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8條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近年法院對於非法槍枝採取零容忍態度,不論是否實際使用或造成危害,只要持有,都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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