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通訊軟體發達,網路謠言四起,在台南大地震滿一周年多後,民眾曾因半夜感受地震後未經查證,便於網路及通訊軟體上傳送大樓倒塌照片,因而被警方依恐嚇公眾危安罪函送法辦。再者,更有民眾於北捷隨機殺人事件後,於網路上揚言欲在高雄捷運上效仿鄭捷行為,亦被警方依恐嚇危安罪函送偵辦,並被判刑三月定讞。
依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網路上揚言進行危害公眾之事,例如:計畫在公車、火車、飛機等大眾交通工具上設置炸彈,或欲於捷運上效仿隨機殺人行為,造成公眾對於自身人身安全的恐慌效應,即符合構成要件,且行為人是否實際實行加害內容則非所問。故民眾對於自己網路上之發言,例如涉及可受公評之政治事項、公共利益事項或自我主觀意見表達等等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外,對於加害他人之言論是否造成恐慌,必須謹慎以對,以防刑責上身。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與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比較
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多數人」而言,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另恐嚇危安罪之要件,須客觀上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不安全感之畏懼即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若僅在外揚言而未直接對本人為恐嚇通知則不成立。恐嚇公眾罪係客觀上就惡害通知向不特定人傳達而言,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且主觀上行為人對於其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然是否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危害,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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