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援交訊息,大學生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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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或猥褻行為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就讀大學夜間部的洪姓學生,爲賺取學費,竟替色情應召站業者在網咖代發網路援交訊息,遭警方電腦犯罪專責組查獲。洪姓學生被逮捕後,聲淚俱下說自己並不知道這是犯法的行為,但仍被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打工仔成皮條客,代發援交訊息也觸法

    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2條規定: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色情應召業者利用學生,將他們當作犯罪工具,代發援交訊息,在刑法上,應召業者是成立「間接正犯」,一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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