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一名 陳姓男子 因急需資金,未經母親同意,取得母親的 土地權狀、身分證以及印章,並偽造母親簽名與本票,將土地權狀交給債主設定抵押擔保債務高達千萬元。母親完全不知情,甚至被冒用成為 連帶保證人。負債無法償還後,土地被拍賣,母親這才知情,遂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理,依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判陳男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
(新聞來源: Yahoo奇摩新聞)
本案兒子涉及刑責解析: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01條 偽造有價證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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