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是行為人出於不法的取得意圖,而取得自己原已持有的他人之物的所有權之財產罪。詐欺罪即行為人的詐欺行為乃是造成他人陷於錯誤;同時是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以及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不法財產的原因。
黃姓男子涉嫌以買車或購屋為由約出仲介到高級餐廳吃飯,席間佯稱手機沒電向對方借手機撥打,在藉機步出餐廳拿走手機揚長而去,被害人不僅手機被騙走,還得支付吃飯費用,氣得向警方報案,警方查出黃嫌以此手法犯案多起早被檢方發佈詐欺通緝,日前循線將他緝捕歸案。
詐欺罪乃是行為人出於獲利意圖,以詐欺為手段,而騙得他人之物或財產利益,並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財產罪。詐欺罪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構成要件要素有:詐欺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者處分財產、財產處分者本人或第三人有財產損失。至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則有詐欺故意,以及獲得財產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的獲利意圖。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即詐欺罪的不法構成要件中的各個不同構成要件要素彼此之間,必須存有接續性的原因與結果上的關聯,亦即行為人的詐欺行為乃是造成他人陷於錯誤的原因;同時,被騙者的財產處分必須是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以及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不法財產的原因。易言之,即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的不法獲利之間,介有被騙者的財產處分行為。
侵占罪乃是行為人出於不法的取得意圖,而取得自己原已持有的他人之物的所有權之財產罪。
本案中,根據被害人被騙走手機反查,查出這些手機都已被變賣至通訊行,進一步查出持往變賣牟利的黃嫌身份。其黃嫌已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35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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