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在天然災害發生後,例如颱風或暴雨,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清理。
巨大漂流木身價數十萬,成為竊賊覬覦目標。漂流木滿佈屏東鹽埔漁港及高屏溪河川高灘地的魚塭內,林管處及第七河川局不准鹽埔、共和村民撿拾漂流木,引發當地民眾抗議,海巡署鹽埔安檢所人員前往處理時,意外發現有外勞疑似協助船隻竊盜珍貴林木,除了將船隻攔下外,也將外勞移交給林務局森林警察隊調查。
若期間還沒到,政府還沒開放居民可自由撿拾清理,關於漂流木則適用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若仍然執意自己撿拾而據為己有或脫手的人,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漂流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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