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對夫妻,婚後太太跟公婆住一起,發現先生對婆婆的話語言聽計從,時常與婆婆對其施加言語暴力。小孩出生約5個月,太太直接將孩子帶回娘家照顧,並提起離婚與監護權訴訟,獲得勝訴,最後法官判太太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
一、何謂監護權、內容有哪些
所謂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言之,父母雙方都有照護、管教孩子行為的權利,如:幫子女辦理郵局開戶等。監護權的實質內容大概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向探討:
1、住所指定權: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是與父母之住所為住所,但有特殊情況(如父母在外地工作)
時,父母可依實際情況安排孩子的住所。
2、養育保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
3、合理懲戒權: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須注意懲戒的方式、手段、時間等是否有
超出一般人所認定之合理範圍,若有超出,則可能構成家暴,也有可能被剝奪
監護權。
4、子女財產管理權:子女的紅包、繼承的遺產等受贈而來的財產,父母僅能就為子女利益之範圍
內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5、法定代理權:父母原則上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管理子女行為的決定權。
二、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差別
共同監護是指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事項要達成父母雙方的共識與同意,不能單獨由其中一方逕行決定,但一般生活日常的事項可約定直接由其中一方主要負責即可;單獨監護是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單獨擁有子女的監護權,所有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都可由其一人單獨決定,毋庸經過另一方同意,簡言之,就是法律上的唯一法定代理人,但如果監護人有不良嗜好、對小孩有不利的重大影響,那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人的訴訟,要求更換小孩的監護人。
三、爭取監護權的3大要項
(一)子女因素
1、子女客觀發展:考量子女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等。
2、子女主觀發展:子女意願、人格特質。
(二)父母因素
1、父母客觀條件:父母年齡、職業、經濟、教育、家庭環境等。
2、父母主觀條件:主要照顧者、嬰幼兒從母、父母與子女的相處情況等。
3、友善父母:子女在父母無法繼續延續感情狀態而產生的糾紛當中是沒有任何錯,父母不能
因為爭奪監護權而詆毀另一方,或是故意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最終因此受傷的
都會是子女,此也是法官考量監護權的重要事項。
(三)其他因素:手足不分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相處、傳統文化等。
四、結論
依報導所載,家事調查官有到父母家中調查,該名孩子是男方家長孫,父親極力想爭取單獨監護,甚至為此轉換到薪水更優渥的工作、購置一棟新房屋,但考量到小孩自出生後均是在母親娘家成長茁壯,家事調查關鍵亦可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但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只有孩子成長中的大事父母要達成共識且都同意外,其餘日常生活瑣碎之事,可約定均由母親逕行決定即可,最後法官考量到小孩的身心發展,採納家事調查官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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