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女子酒駕撞死負責交通疏導的施工人員,肇事後經酒測,酒測值竟達0.77mg/l,檢方認為,林女10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一、酒駕撞死人刑責重,再犯者罪加一等
酒駕肇事者先前曾因酒駕,不論當時有無肇事,受有罪判決或緩刑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駕並因而撞死人,刑責上從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林女於民國103年曾犯酒駕經判決確定,竟不知悔改,於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林女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158之3條第3項,以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在論罪上,由於前者之刑度較後者重,故以前者較重之罪來論處,此為刑事法上之想像競合犯。
由於本條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如有相當理由認為行為人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法官經訊問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得准予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參照)。本案林女曾遭通緝,且如受有罪判決,刑度必然非輕,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可能,故檢方聲押獲准。
二、現行刑法酒駕之規定
為遏止酒駕,立法院於111年1月間三讀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並延長再犯重罰年限,扼要說明如下:
(一)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從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30萬元以下罰金。
(二)酒駕肇事初犯及累犯之刑責皆未變更,但分別增訂得併科罰金。
(三)酒駕肇事累犯延長再犯重罰年限,從5年內改為10年內。
以下為修法前後之比較(畫底線者為提高或增加處罰):
已故蔣經國總統管家,差點被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