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的拘禁,儘管仍給楊男使用手機,並供給三餐,但將人關在套房裡已嚴重干涉到他的行動自由,構成妨害自由罪。所謂幫助犯,實務上需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圖,楊男有故意出借帳戶之意圖,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
楊姓男子在某臉書社團發現有人在「租借」帳戶,每提供一個帳戶可月領3千元。儘管知道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成立詐欺罪,仍決定冒險提供帳戶給對方以賺錢。依對方所說交付帳戶時卻遭對方軟禁4天,直到友人聯繫不上他報警,警方才循線將他救出。
警方在場逮捕30歲彭姓男子等3嫌,並在查扣金融卡14張、存簿11本、手機等物,警方研判,彭等人可能是擔心提供帳戶者前往報警或掛失帳戶,才將楊軟禁;軟禁期間楊沒有被暴力相向,彭還每天提供三餐,也沒有限制楊使用手機。儘管如此,警方仍將彭等3人依詐欺、妨害自由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送辦,
彭男三人透過網路借到人頭帳戶進行詐騙得利,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以詐術令他人交付財物,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行為之既遂須被害人已陷入錯誤,而產生處分財產之可能性時,使認定詐欺罪已著手,取得財務前,認定為詐欺未遂。同條第3項規定,詐欺罪處罰未遂犯。
無正當理由的拘禁,儘管仍給楊男使用手機,並供給三餐,但將楊男關在套房裡已嚴重干涉到他的行動自由,雙方也無約定在出借帳戶期間彭男可以拘禁楊男,故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間接故意,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楊男再出借帳戶當時有意識到可能被當作詐騙之人頭戶使用,難謂無間接故意。
所謂幫助犯,實務上需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圖 ,如上述認定楊男有故意出借帳戶之意圖,可認楊男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刑責得按正犯之行減輕。若彭姓男子三人已使用楊男之銀行帳戶獲取不法所得時,楊姓男子將成立詐欺既遂之幫助犯;若已實行詐欺行為但仍未獲取他人錢財時,則成立詐欺未遂之幫助犯,楊姓男子成立詐欺未遂之幫助犯。
[父母過世,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提取存款],是否有罪,最高法院認為應該探究各種因素後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