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發生車禍後行動不便,喪失工作能力,因此向法院請求子女應每月給付扶養費,陳姓婦人的子女則向法院表示:母親自我幼年時即和父親離婚,十幾年來未曾探視及往來,也未和父親一起負擔生活開銷,如伙食費、學費等雜支一毛錢都沒付過,未盡母親之責,並反請求法院免除自己對陳姓婦人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