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之狼落網,強盜罪與強制性交結合犯

郭某先洗劫財物,再為強制性交,此時則為不同情形。此時郭某應論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罪結合犯:「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市文山之狼」郭嫌落網!郭嫌專在文山區鎖定夜歸落單妙齡女子,持料理刀強押被害人,喝令脫衣企圖性侵,有時也洗劫財物;他昨天凌晨再次準備犯案時被警方逮捕,初步供稱至少涉及5起類似案件,現已有3人報案,警方正擴大清查。30歲的郭嫌有毒品、竊盜與搶奪等前科,今年2月份出獄;他供稱「吸食安非他命後,就會有性衝動」,才會接連犯案。警方追查後,全案依強盜、強制性交、竊盜等罪嫌移送後收押。

法律評析

性侵女子後奪財,強盜罪結合犯

該郭姓嫌犯涉嫌持刀尋找落單女子,喝令其脫衣,還意圖為性侵。此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未遂犯,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有趁機威嚇洗劫財物,致使他人不能抗拒,因其有持武器犯之,此時應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若趁被害人脫衣時,順勢將被害人的財物偷走,則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若是郭某先洗劫財物,再為強制性交,此時則為不同情形。此時郭某應論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罪結合犯:「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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