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房內製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辦
林姓男子與其女友涉嫌在其租賃套房製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關各犯罪行為之處罰規定如下表:
註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
、鴉片、古柯鹼等)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惟實務上皆引用刑法
第59條減輕其刑。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
低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俗稱減刑的帝王條款,因為
可以酌減至最輕法定刑以下。實務上會以被告屬小額販賣之情形,
販賣之數量均非龐大,在客觀上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惟酌減後有期徒之刑宣告刑往往達10幾年。倘所犯行為數次,定執
行刑亦達20幾年。
註二、不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或
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
院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施用毒品之必亦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