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電纜線,電纜線應屬台灣電力公司所有,廖姓男子偷電纜線,仍然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慣竊廖嫌前天深夜赴台灣大學舊宿舍工地偷電纜,動手時金屬工具不慎碰觸高壓電,引爆巨響,自己也因此倒地,巡邏警員與校方駐警人員趕往查看,起獲老虎鉗、電纜線等贓證物,將廖嫌依竊盜罪嫌移送。當場逮人送辦。警方調查,50歲男子廖嫌有竊盜、贓物前科,平日遊手好閒,缺錢時便隨身攜帶老虎鉗、布袋等工具,專門在無人看守工地或地下涵洞偷剪小型電纜線,出售牟利。
而老虎鉗為廖某犯罪所用的工具,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另外,被偷走拆下來的電纜線,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均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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