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堅持住古厝,妻買房搬出去住,夫訴請離婚遭駁回

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夫妻倆婚後住在一百多年前建的古厝中,堪稱是地方歷史文物,但因年久失修,土造牆面遇水軟化傾倒,下雨時還會漏水,毀損客廳裝潢,就連屋瓦、木樑也都已破裂、腐壞,屋頂僅剩3根短木頭支撐,猶如廢墟;黃男表示,他在結婚幾年後被診斷出罹患鼻咽癌,妻子就與他分房睡,妻子更於前年間另外買了新房,獨自搬出與他分居,還不給新房鑰匙,認為妻子是惡意遺棄,2人婚姻已無法維持,希望法官判離。

法律評析

    若要聲請裁判離婚依法律規定分為法定原因及重大事由有此類情形才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聲請裁判離婚。法定原因為下列所述之事由: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疾病9.生死不明以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同條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實務上大部分聲請裁判離婚的都是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致無法維持婚姻者,訴請離婚,惟應注意若要以「其他重大事由而無法維持婚姻者」,則欲訴請的那一方對於婚姻生破綻之有責性必須小於他方或雙方有責性均相同,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訴請離婚,否則其訴請應駁回。

本件,男子因其妻惡意遺棄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像法院訴請才判離婚,但妻子是因房屋老舊,水泥軟化居住上有危險,才另購屋,是黃男堅持繼續居住在古厝,黃妻搬遷時也有告知丈夫新家的密碼鎖,但男子不領情,法院因而認定婚姻生破綻並非黃妻所造成,駁回黃男之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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