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區紀姓保母照顧9個月大女嬰,未注意女嬰趴睡又遭棉被壓覆導致缺氧死亡。士林地院審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緩刑5年,並依和解的方式支付賠償金額。
(新聞摘自:中時電子報)
業務的定義
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而附隨之事務也非漫無限制,必須跟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的關係才屬業務的範圍。例如菜販的主要業務為販售蔬果,但為販售蔬果還須有準備工作,則駕駛車輛載運蔬果前去市場販售就是附隨義務。
業務過失
有的犯罪類型會因行為人之業務身分而加重其罪責,此即業務過失,例如:刑法第276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之所以加重處罰的理由,實務上向來認為,因行為人反覆實施該業務行為,有較高危險性,且對危險的注意能力理應較高,故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其避免危險發生之期待可能性較常人為高,故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然較重。
本件來看,嬰兒屬於完全無自理生活能力之人,在面對未滿1歲嬰兒之照護、養育,本應隨時隨地謹慎看顧及負有看顧及照料其身體狀況之注意義務。在嬰兒睡眠時,除了應注意是否處於安全環境,以預防發生墜落、窒息等情況外,也應注意嬰兒睡眠的狀態,避免其遭物品阻塞呼吸道而有窒息死亡之危險。
保母本身是領有證照,從事保母工作並反覆執行照看新生兒、照顧飲食等業務之人,本應注意嬰兒於睡眠時有翻身、滾動可能,將嬰兒置於安全之睡眠環境下且隨時注意防免翻身致阻塞呼吸道而有窒息死亡之情形,且案例中之紀姓保母依其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合格證書之職業訓練及多年收託照顧嬰兒之經驗,對於嬰兒之睡眠狀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因疏忽致嬰兒死亡為過失致死,又因照看其睡眠狀態屬於保母基於工作反覆執行之事務,故應以法定刑較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
醉父忘記嬰兒在浴盆,嬰兒溺斃,醉父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