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臺中海派酒店A女4年前被台商B男每月20萬元包養,B男在A女身上花費逾5000萬元,女方不告而別,B男告詐欺,檢察官以A女償還父親房貸,開美甲店等理由等理由,詐騙B男1402萬元,但法院認定僅詐騙200萬元,其餘都是B男自己自願餽贈,昨依詐欺罪判A女1年2個月。
一、類似案件很多,被告和被害人在酒店或風化場所認識交往,被告向被害人索討金錢的理由也都大同小異,如父母親生重病動手術需要大手術筆費;自己和閨蜜開店做生意,男方相信女方會因此從良;或者以各種理由急需用錢向被害人請求金錢援助。被害人從年輕人到中老年人都有,也不一定每一位被害人都是口袋麥克麥克。等到有天覺得女方冷落自己或避不見面,就會警覺被騙,提出「詐欺」告訴。至於為什麼被害人明知被告的職業還是會相信其所說並拿出大筆金錢給被告?旁觀者不得而知,不過,自己承過接類似案件,開庭時法官問被告:「在哪種場所認識的,為什麼會相信是真感情?」,被害人答:「愛到了,能怎麼辦?」,這種官司相對單純,被害人必須先列出每筆被騙的款項資料,說明於何時?何地?被告以何種理由用何種不實的事實詐騙被害人交付金錢?被害人於何時?何種方式?交付多少金錢?檢察官會逐筆調查那些是涉犯詐欺,或者那些是被害人自願贈與(法律用語),經調查後不實部分會以詐欺罪起訴,在此詐欺行為是一個行為一罪,倘若被告認罪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諒者,也有緩起訴之機會。因為在此階段,被害人大多只想盡量拿回越多錢越好,當然被告名下不可能有財產,被害人去查封。
二、遇到類似案件,大多數人都是選擇提告刑事以壓迫被告還錢,否則告民事,「詐欺意思表示」固然可以撤銷,但若是經法院認定是贈與契約,則要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的機會渺茫。何況,就算官司勝訴,被告既不怕也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會不會被關,會不會給緩刑,如果詐騙行為多次,詐騙金額不低,若未能和被害人和解,法院不會給緩刑,例如本案例判刑1年2個月。當然,A女上訴二審以後仍然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緩刑的機會。就B男而言,當然希望被A女拿走的錢都能拿回來,但現在一審法院認為詐騙部分只有200萬元,其餘都是自願餽贈,而法院之所以會判A女1年2個月,是因為A女始終不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可取,所以未給予緩刑;但到二審如果A女願意認罪並和B男和解一定可以爭取到緩刑的機會。至於B男可能不願意只以200萬元或200萬元以下的金額和A女和解,所以會「卡」在金額的磋商。其實,A女未選擇第一時間和解或許正確,至少可以形塑造金錢已用完願意和解,但無法籌足足夠的金錢搪塞,第一時間表態願意和解容易被認定很有錢。衡酌之下,A女絕對願意以200萬元和解求得緩刑,因為A女或許自己工作的年收入就不只200萬元,但B男不會答應。至於A女願不願意提高金額,提高多少,B男願不願接受因人而定。但既然法律上被詐騙須返還的金額只有200萬元,則就算B男不願接受,A女在二審認罪表達悔意,返還200萬元予B男,B男不接受時,將200萬元辦理清償提存到法院(法律上等同已經對B男清償),則獲得緩刑之機會仍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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