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知名連鎖火鍋的公館分店驚爆員工集體侵占,該分店的吳姓副店長、盧姓經理、林姓主任、方姓襄理以多報少之方式,聯手侵占300多萬元,長達2年之久,直到被營運經理察覺不對勁,才終於東窗事發。而法院審理時,4人皆坦承犯案,也將不法所得全數歸還,法官今天(9日)依業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9月到11月不等,均緩刑3年。 (資料摘自:TVBS新聞)
刑法規定業務侵占指行為人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即表現將其所有權據為己有之意思),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概念上時常與「背信罪」混淆,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概念上亦包含「業務行為」,前者為,將業務上持有之物表現為其所有,例如本案即屬之,後者為,違背任務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致本人受到損害,例如,房仲為賣出房子為經本人同意以賤價賣出、收受回扣、以低價報高價賣等均屬之。
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均為破壞信賴關係的財產型犯罪,屬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所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指人、事、時、地、物均相同,且侵害的法益類似,法官得在裁判時變更起訴法條
案例講評:
本案員工於任櫃檯人員之便,以未開立消費明細單或將到店消費者人數以多報少之方式,供櫃檯人員向消費者收取未有明細單可勾稽之消費款項,以此方式共同侵占所持有之顧客消費款,再分配贓款,而共同成立業務侵占罪,但法官認為這些員工均坦承犯行,且已將不法所得全數歸還,犯罪後態度尚可,又其均有意願以18萬元賠償告訴人雖然與告訴人所提出的和解金額1800萬相差甚具致未能達成和解,而予以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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