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相後驗,若經調查證明男童確實因醫療疏失而死,則醫生可能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家屬與醫院締結救小孩的契約,家屬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賠償。
新竹縣1名10歲羅姓男童,昨天晚間在橫山鄉的親戚家2樓與表弟嬉戲,推擠之間不慎撞破落地玻璃門窗,左膝後側動脈破裂,大量出血,送醫不治。檢方表示,羅姓男童昨天晚間7時許與表弟在玩耍時,不慎撞破通往陽台的落地玻璃門窗,玻璃劃破男童左膝後方的動脈,傷口約1個成人拳頭大小,家人見狀趕緊報119將男童送醫。但經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檢警今天相驗,初步判定死因是出血性休克。不過,由於家屬對醫院急救過程不滿,質疑醫院在止血、輸血過程中有瑕疵,已對醫院提出告訴。對此,檢警將擇期解剖,以釐清醫院的急救過程是否有疏失。
檢方已經對男童死因進行相驗,若事後經法醫調查證明男童確實因醫療疏失而死,則醫生可能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家屬與醫院締結救小孩的契約,若確實因為醫生的疏失而使男童不治死亡。家屬也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也就是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而至於男童的殯葬費及醫療費,家屬可以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其尚生存的家屬可以依據民法第194條請求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為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並不一樣,但為了讓因醫療疏失身亡的家屬能獲得賠償,法律特別增定準用精神上侵權行為的賠償規定,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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