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士官長王男幾年前為查緝私菸,在一輛涉案貨車底盤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車主事後控王男妨害秘密,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非公開活動」,若沒法律規定,不得逕以辦案為由,無故竊錄車行軌跡,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緩刑2年。
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雖是公開活動,但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駕駛人個人行動訊息,符合「非公開活動」之定義;且GPS監控密度遠超出人力所能辦到,公務員使用GPS監控已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達到「強制偵查」程度,應該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執行。也就是雖然是基於偵查犯罪目的,但公務員仍應該要受限法律拘束,在法無許可下,不得擅自侵害人民隱私權。
私人使用GPS取得證據問題
私人用GPS調查證據,最常見的就是委託徵信社抓外遇的案件,為了確認對方行蹤,徵信社會透過在車上偷裝GPS定位系統跟蹤取得證據,而這類的私人取證行為,在法律上有無問題。
合法性?
私人用GPS調查證據,同樣是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不過是否因此構成犯罪,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法益不受侵害(例如配偶權),是容許私人透過此類權益侵害較小的方式蒐證。不過也有認為,此等偷安裝GPS確實已構成侵害隱私,是違法行為。
取得證據有無效力?
私人的不法取證行為有無效力,是否會跟公務員的不法取證一樣不得作為證據,以我國現階段的法院見解,認為只要證據並非透過強暴脅迫方式取得,縱然是私人不法取證,竊錄、GPS跟蹤等等,都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是透過不法方式取證的行為人,還是必須要負擔自己的民、刑事責任。
對方提告後敗訴,我要提告對方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