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的行為舉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如果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獨占權益的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的侵權行為,他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徐先生與黃小姐為結婚多年夫妻,感情稱不上如膠似漆,但也不致相敬如賓,徐先生發現老婆和公司同事有不尋常的交往關係,但老婆黃小姐否認,辯稱自己是被公司同事性騷擾,徐先生於是來所請律師協助性騷擾申訴事宜,但經由律師向公司提出申訴經公司調查後,發現黃小姐並非遭性騷擾,而的確跟同事有不尋常關係,黃小姐事後也離家未歸,徐先生無法接受,詢問律師是否有機會請求賠償。
關於配偶外遇事件,大家應該都知道通姦除罪化了(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本條文違憲,並已修法刪除之),但如果有其他對話紀錄、照片可加以證明確實有外遇事實,還是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且可要求外遇配偶和小三連帶賠償(妨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而賠償的金額,則依情節輕重有所不同,輕則3、4萬元到重則50萬元(例如通姦多次)都有可能,但當事人不宜期待此類案件,可以得到鉅額的賠償金。
從公司的性騷擾調查報告中,發現公司同事不斷追求黃小姐,黃小姐也欣然接受,且與之外出共遊、親密自拍、牽手等。在飛機上併肩而坐,在機艙座位竟牽手,並互相撫摸彼此之手,觸摸私密部位,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而渠等所為已破壞徐先生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徐先生受有精神上痛苦至鉅,侵害徐先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而向對方訴請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是認被告顯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徐先生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被告依法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判賠8萬元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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