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嘉北國小許姓校長控告同校郭姓女老師誹謗,郭女獲不起訴後,反控許男誣告,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許男身為學校校長,曾攻讀法律碩士班,犯後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法院調查時又否認犯行,昨依誣告罪判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依我國刑法規定,須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始有易科罰金可能,誣告罪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易科罰金條件;此案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官司最後若有罪定讞,許男也不一定會入監服刑,若執行檢察官認為可以易服勞役,許男就可躲過牢獄之災。
誣告罪之成立
一般人認為只要自己被別人隨意亂告,就可以告對方誣告,這是不對的。所謂的誣告,是指捏造事實而無中生有,而且還要讓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換言之,行為人所捏造的事實要夠具體(能構成犯罪的事實),才足以讓被誣告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此外,如果只是對犯罪事實誇大其詞,或者是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所言屬實,都還不至於構成誣告罪。當然,也不能因為檢察官對於告訴進行不起訴處分為由,認為告訴人一定構成誣告罪。
不管是否可易科罰金都可聲請服社會勞動
依我國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只要犯的是輕罪,又被判在6個月以下,就有機會可以1000元~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不用坐牢。同時刑法也規定,如果不符輕罪得易科罰金的規定,但被判6個月以下,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執行檢察官認為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就不用坐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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