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光金控公主吳欣盈和華南金控王子林知延的離婚訴訟,法院駁回林知延的離婚請求,就相關問題提出幾點看法(相關事實自行google查看)。
一、
實務上原告為男方起訴離婚敗訴比率遠比女方提起離婚者高。法院多以導致離婚之重大事由原告應負較大責任者,駁回離婚請求。
本件原告起訴離婚主張的事由有二點,吳曾在友人聚會場合和一名男子拍攝多張親密照,經質問被告,被告亦承認兩人曾同遊外國,原告提出二人親嘴相片。又因懷疑吳之李姓司機吸毒,為保護妻子安全,委請微信業者跟監李男並在吳女車上裝GPS,吳女對原告林男提告妨害秘密。原告二點主張被告皆一一反駁,最後法院是以吳女對林男牽掛仍深,希望繼續維持婚姻,認為婚姻尚未達到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駁回原告之訴。法院也附帶說明就算吳女有不當碰嘴行為,也難以認定有外遇,且林涉妨害秘密遭起訴,林要負比較大的責任。
二、
實務上認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所以,離婚訴訟要勝,若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提出,原告要先證明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其次,自己也必須要負的責任較輕,或雙方要負的責任一樣,法院才會判勝訴。若是被告有虐待或暴力行為,則在取得通常保護令後,起訴請求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主張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此時,法院不用判斷雙方應負責任輕重,可直接依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判決離婚。若未達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程度者,尚依同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如前面所說,此時法院必須判斷導致離婚之重大事由原告是否須負較大責任,若是,則原告不可請求離婚。另外,這些訴訟上的攻防,基於當事人主義,必須由原告自行主張,法院不會依職權介入。
三、
本案例原告敗在操之過急未能在蒐證更為周詳之情形下貿然起訴。被告勝在以退為進,採溫柔反駁策略,表明仍有維持婚姻意願,雖然事實上恐非如此。因此消息曝光後,雙方仍繼續放話,被告事實上亦未曾對維持婚姻有為積極作為和努力,所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應該是有的,這點我和法院看法不同,至於雙方何方要負較大責任可能每個人評斷標準不一,解釋為雙方應負責程度一樣未嘗不合理,不過,原告請人裝GPS牽涉刑事犯罪是一大敗訴主因。但婚姻狀況是持續浮動的,過段時間復合無望,而被告也無積極努力維持婚姻的作為,則應負責任大幅提升,仍有反敗為勝機會(本案可再上訴)。
網站賣家洩買家身分 觸個資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