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藝人夏于喬父親涉嫌夥同新加坡籍男子,以富南思集團名義開投資說明會,宣稱以AI人工智慧操作美股,保證每月獲利16%,招攬至少24人投資吸金達33億元。夏男應訊時坦承個人吸金1400萬元。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夏男等16人,並通緝主嫌白姓男子及幹部等人。
法律解析:
一、吸金和詐騙集團大不同,只要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就可能成立犯罪。有關「吸金」的犯罪,規定在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以上者處7年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則是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白話說,就是銀行做的業務只有銀行可以做。至於何謂「收受存款」,為了防堵有心人鑽漏洞,銀行法第29條之1作出定義,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條文中的「其他名義」、「顯不相當」、「其他報酬」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擴大適用範圍。所以解釋上不管是用股款、股金、投資款、傭金…等名義都是視為收受存款,故吸金犯罪行為(違反銀行法)主要建構在2個要件上;第1約定(意思是說只要約定還沒實際給錢也算)或給付(被告已實際付錢給對方)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關於此點司法實務上有轉趨嚴格的趨勢,可能年利率10幾%就會觸法,本案例就是,主要是現在銀行利率才1%,多10幾倍的報酬再加入美麗的包裝就足以吸引很多人跳進去投資。第2,向「多數人」或「不確定之人」收受,3人以上就是多數人,不特定人如透過媒體社群平台向一般民眾散布訊息引誘其參與投資等情形,本案例就是。
結論:所以不管投資是真是假,當然也不管投資賺或賠,有前面所述之情形就會觸犯銀行法,當然,如果是假投資真詐財,可能另外涉犯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
二、有關減刑的特別規定
吸金的犯罪行為因為涉及到違法向大眾募資妨害金融秩序,影響層面甚廣為避免損害擴大,銀行法第125條之4規定二種減刑甚至免除的要件:
1.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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