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愛人有家室,小三判免賠

據報載,一名國軍劉姓士官,被游姓妻子發現和潘姓婦女外遇,劉姓士官為了保住仕途,便和妻子離婚,但後來為了向銀行貸款,又和游女假結婚,嗣後劉男貸款完要求離婚,卻遭到游女的拒絕,劉男主張第二次婚姻是假結婚,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但游女非省油的燈,反訴主張先前的離婚無效,法官認為一開始的離婚協議書,係劉男先行找證人簽名,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離婚無效,判游女勝訴,游女回復與劉男的婚姻關係後,游女再控告潘婦介入家庭求償,但法官認為劉男、潘婦交往時,雙方都認為已是離婚狀態,判決免賠。

 

法律評析

什麼情況會變成「假結婚」或「假離婚」?

結婚或離婚的因素頗多,正常來說必然是感情因素,但有時候,事情不是一般人想的單純,為了遂行規避法律、避免追債、貸款、入出國等因素,許多人會進行假結婚、假離婚的動作。假結婚、假離婚並不是法律用語,在訴訟實務上歸類為

  • 婚姻無效」、「
  • 離婚無效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欠缺結婚、離婚真意,或法定要件未具備(例如:證人未親自見聞即簽名、早期未進行儀式婚等),也是會構成結婚或離婚無效的事由。

    侵害配偶權之主觀要件

    並非和有家室之人交往,就一概會侵害原配的配偶權而負賠償責任,基本上,配偶權(人格權)的侵害,仍是侵權行為的類型之一,仍然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如果小三根本不知道交往的對象已經結婚,甚至看到身分證的配偶欄是空白的,當然不可能會認知道自己在介入他人婚姻,自然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了。在本則新聞的案件中,劉男和潘婦交往時,當時劉男和游女已協議離婚,縱使嗣後法院判決離婚無效,但也只是事後的結果論的,畢竟侵權行為的主觀要素,必需以行為時的時點來判斷,當時劉男的身分證配偶欄就是空白的,所以也不難理解法院判決免賠的理由了。

    感情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

    侵害

  • 配偶權訴訟的案件量相當多,在訴訟實務上,原告(原配)的舉證責任是相對容易的,通常只要有足夠的曖昧照片、訊息等,法官就傾向直接判賠,而賠償金額則是以雙方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教育程度、侵害情節等等加以判斷,通常,如果得以證明有通姦事實,賠償金額才有機會達20萬元以上。但實際上,這類案件走到法院,原配的目的也只是給予小三和外遇者懲罰而已,破裂的感情和婚姻,也絕非法院可以彌補的,所以還是要在交往前,睜大眼睛看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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