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民眾酒後於道路上行駛電動自行車,遭警方攔下盤查,表示不知道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仍會觸犯刑法上危態駕駛罪。花蓮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都未強制戴安全帽,無法開罰,目前只能柔性勸導,但是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還是要開罰。
大家都知道酒後駕駛汽車、機車,超過酒測規定標準後,會遭受罰鍰處分、吊扣(銷)駕照,甚至酒測值若高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將構成刑法之危態駕駛罪。
然而靠電力行駛的自行車,並無牌照,酒後駕駛是否有遭受上述處罰可能?
涉及刑法第185之3條危態駕駛罪的「動力交通工具」如何解釋?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危態駕駛罪,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倘若符合法定三款中任一款要件,即有成罪可能。
「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文義解釋,係指交通工具的推動方式是以電力或引擎方式作用使其前進,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以上解釋可由法務部做出之函釋得知。
哪些常用的交通工具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呢?
舉例來說:常見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動力交通工具」呢?依照法務部函釋的見解,需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來判斷。
「腳踏自行車」顧名思義是以人力推動為主;「電動輔助自行車」,是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則以電力為主。由上可知,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所以民眾酒後行駛電動自行車,有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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