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老男神」封號的藝人林志穎4年前為慶祝自己微博粉絲人數破2100萬人,轉發網友修改知名攝影師朱慶福的中華男兒照片,遭朱姓攝影師告侵權,並被求償人民幣110萬元(約新台幣500萬元),對此林志穎大方坦承疏失,於16日晚間公開發布6點聲明,表示「這是我身為公眾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認錯誤」,並謝謝各方的監督。
近年來網路常見有人將圖片用修圖手法(photoshop,簡稱PS)加以修改後另行發布在臉書(Facebook)、微博、Instagram(IG)等社群,或轉發別人修改後之圖片。但須注意的是,此行為恐已觸法!
修圖觸犯何種法律呢?
網路惡搞圖片大多是以現有存在的圖片、照片、影片截圖等利用修圖手法加以改造,後再發布於網路,雖其本意大多只為博君一笑。但實際上,現存的圖片、照片、影片等皆是由個人或團隊予以創作而成,該成果皆是創作人心血結晶,應受法律之保護,所以我國訂立著作權法予以保障。
另外,如果以P圖方式,將別的臉孔帶入原本照片或圖片中,則不但侵害著作權外,更有侵害肖像權之問題。雖我國民法無明文規定肖像權侵害之求償請求權基礎,其應為立法之疏漏,但實務多以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作保護。
著作權內容是什麼?作品何時開始受著作權法保障?
著作權保障創作人的創作成果,其內容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可以公開發表著作成果、著作成果標榜著作人姓名與禁止不當修改著作。著作人格權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不因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而喪失,但可約定不行使權利。
2.著作財產權則是依不同的著作分別享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移轉散布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可以約定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存續時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但如是不具名著作(著作不寫明作者)、別名著作(如用非一般人可知的綽號)及法人著作(某公司或企業為著作人)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創作完成時著作人立即享有著作權。換言之,只要創作完成時,創作人對於該作品立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等行為。
肖像權又是什麼?
肖像是以個人的臉部為主題,透過雕刻、繪畫、拍攝等方式呈現臉孔得以辨識其身分皆屬之。而肖像權簡單而言就是一個人對於其個人肖像擁有之權利。
肖像權如何被侵害?
如果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肖像,對於該肖像權人即是該肖像權被侵害。但如前文所述,我國未將肖像權明文加以保護,實務皆將肖像權認為是人格權之一部分,如受侵害應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該侵害,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其他人格法益之概括性規定請求賠償。
而創作者與肖像權人往往並非同一人,如以P圖方式更換圖片或相片中他人之臉孔者,如侵害該圖片或相片之著作權外,另有對該被換臉之當事人侵害其肖像權,兩者是屬不同之權利,可分別求償之。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NOW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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