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影像PO網 恐觸個資法?

有了個資法的保護,影像被PO上網,是不是可以積極討回自己的人格權?台中市豐原區兩名攤販起爭執均被判刑,其中一人將蒐證經過PO上臉書社群網站,遭對方以侵權之名提告、要求廿六萬餘元賠償金及登報道歉,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均非公眾人物,其目的是受社會公評及保存證據,因而將全案駁回。
蔣姓男子在九十八年五月間,在上午近十一時市場收攤後,聞到陳男的攤位附近有殺蟲劑味道,因而持照相機前往攝影存證,陳男罵,「你給我照什麼,我有肖像權,你給我拍什麼?」並強行搶下他的照相機,蔣男為奪回相機因而出手毆打,又辱罵對方「下等人」。陳男、蔣男分別被依強制罪、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十、五十天,均得易科罰金。
蔣男在去年五月間將該段影片PO上自己的臉書,陳男憤而提告,認為肖像權是人格權之一,人格權是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其所為已構成侵權行為,蔣男的臉書好友數量高達一一六二人,以保守點閱瀏覽率一天六百人估算,以點閱一次一元為單位計算,要求給付陳男夫妻共廿六萬餘元,並在《中國時報》等三大報登道歉啟事。
蔣男辯稱,那是公開場所拍攝的畫面,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並無侵犯對方肖像權,當初拍攝原因是因對方搶他相機,為保存證據。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侵害的肖像法情節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考量;該影像未經陳男同意,但主要目的是為使該事實受社會公平及保存證據,並無作為商業或其他用途,因將陳男之訴駁回。
法界人士指出,此為言論自由與隱私權衝突間如何取得平衡點一絕佳案例,目前手機錄影、行車紀錄器使用普及,不少人動輒將拍攝到的影像PO上網爭取點閱率,若是此案能判賠成功,那麼網路影片觸法者不在少數。
以往以拍攝者的主觀犯意作為認定是否侵權,如拍攝裙底風光等,但個資法上路後,民眾將影片PO上網,還得留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受危害等要件。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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