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91年結婚至今即將滿14年的林姓婦人,向法院主張當年再婚的先生沒為她舉辦婚禮,僅在普通餐會中隨口宣布結婚。先生拿出當天的照片想證明是公開儀式,明媒正娶有給妻子名分,但法官審理發現當天新娘居然是穿黑色的衣服,且無頭飾、無彩妝,不可能是婚禮,而認定雙方未曾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儀式婚V.S登記婚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97年進行重大修法,將民法第982條結婚的形式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儀式婚是指結婚應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僅是「推定」為已結婚;登記婚則是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須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因此,如97年以前結婚者,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以是否符合儀式婚之結婚要件來判斷。
未符合儀式婚要件時婚姻無效
實務上常見97年以前結婚之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到一半發現當初的婚姻不具備民法第982條儀式婚成立要件,也就是未公開儀式或無兩人以上證人,依民法第988條規定,該婚姻是屬無效,因此無婚姻可以「離」,從而法官僅能行使闡明權,讓當事人變更訴之聲明,改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否則須判決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敗訴。
本案例中,法官即是認為我國傳統中婚宴女方不可能穿著黑色衣服,且無化妝亦無頭紗,因此判斷該場合並非婚禮現場,不符合公開儀式此一要件,所以依民法第988條規定是屬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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