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謝姓與袁姓男子是同社區大樓住戶,2人對社區事務有不同看法,因而發生口角,謝姓男子一時氣憤,脫口對袁姓男子說了一句「你這個垃圾」,袁姓男子感覺人格遭辱,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但審理法官認為,應是謝男發洩情緒的用詞,並不是所有負評就構成犯罪。法官認為被告雖說出「你這個垃圾」的話語,但只隨口講一次,並非在當場反履多次謾罵;且雙方係在同社區大樓大廳偶遇,不是有計劃性之行為,且是臨時偶一為之,因此被告應為一時渲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不能推斷被告有 「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的主觀犯意,與構成要件不合,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