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退學生陳皓揚接連虐殺「大橘子」、「斑斑」兩貓案,台北地院於10月13號宣判,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判陳兩起案件各六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徒刑十個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另併科罰金35萬元。判決結果引起國內民眾一片批評,飼主王嫻如更表示對判決失望,認為「等於用錢來換二隻貓的生命」。農委會表示,目前已著手修法,目前新修訂的《動保法》已初審通過,未來虐待動物罪將加重刑責,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若使用藥物、槍械,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一年到五年徒刑。
隨著社會型態與價值觀的轉變,貓、狗等動物的角色不僅為寵物更像是家人,不少人將貓、狗視為自己小孩,也越來越重視牠們的生命。甚至之前還有民眾透過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自己的寵物,不過依現行法律規定動物在法律上而言仍是「物」的一種,並非民法第六條規定的「人」,所以不能享有繼承的權利。
現行《動保法》規定
依目前《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動保法》如何加重刑責才合理?
隨著寵物地位的轉變,貓、狗的生命越來越受到重視,對於相關判決感到不滿。因目前現行動保法規定僅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少民眾與動保團體呼籲應修法加重刑責,但刑責要加重到多重才合理呢?應考慮比例原則,不能僅因心裡覺得貓、狗較親近就加重其刑,更應注意罪刑要相當,不可以失衡。
在法院或警局外追打犯嫌恐涉刑責
近來常看到新聞報導,有些「義憤填膺」的民眾在法院或警局外苦等被告或犯嫌出來,並以手中拳頭「捍衛正義」,但這樣做是否正義則有待商榷。法律是保障人民權利,即便是被告亦有權利存在,如果觸犯法律自有法院依法加以制裁,但切記不可私自動刑,否則恐涉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相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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