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一、刑罰科處
刑罰可分為法定刑、宣告刑及執行刑:
1.「法定刑」:指立法者對於一定的犯罪行為,以法律條文抽象規定刑罰種
類與刑度,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2.「宣告刑」:指法官在法定刑的範圍內,於裁判上實際量定以後對外宣示
的刑罰,也就是被告因具體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執行之刑罰,例如甲為詐
騙集團成員,法院判決宣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
日。」;
3.「執行刑」:指最後法官判決行為人應該執行的刑度,就是入監所應服刑
的時間,通常在成立數罪名(數罪併罰)時法官會定執行刑,舉例說,詐騙一
次若判3個月有期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6個月,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
的,成立20個詐欺罪判刑合計60個月,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期,最多不
得超過三十年,法院判決會在宣告刑後,並宣告執行刑,例如甲成立3個詐
欺取財罪名,分別處以(宣告刑)3個月、4個月、4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二、易刑處分
財產犯罪或是妨害名譽犯罪,常見法官在判決中會宣判得易科罰金,被告經
法院判決並宣告其刑後,原則上應依照該確定裁判宣告的執行刑,但針對個
別犯罪行為人執行時,有特別事由導致刑罰難以執行或是產生負面效果,法
律特別規定得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也就是「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
種類有四種:1.易科罰金(替代短期有期徒刑、拘役);2.易服勞役(替代易
科罰金);3.易以訓誡;4.易服社會勞動。但並不是宣判得易科罰金後,就
可以付錢了事,還是要由被告妻自向檢察官聲請,並由檢察官准許才可以繳
罰金換取自由。
 
1.易科罰金
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刑的制度,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
的處分方式,也就是用錢換取自由。聲請易科罰金的要件為:a.所犯之罪為
最重本刑(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例如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等,+b.
法官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是數罪併罰且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應執行刑未超過6個月,符合這二個要件時得聲請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一日,繳納完罰金或是社會勞動完成後等同
受宣告之刑已執行完畢。
 
※舉例:加害人被判20個詐欺罪,每個罪的宣告刑為2個月到4個月不等,雖
然最後定執行刑為3年6個月,但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聲請:
如果有刑案在身,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執行通
知(傳票)後,如果有註明「得易科罰金」,可以先向承辦書記官詢問折算易
科罰金的金額後,在執行期日之前攜帶罰金、身分證及傳票,親自到地檢署
刑事執行處向檢察官以言詞聲請,若是「專科罰金」的案子,才能委託親友
代跑,如果是「得易科罰金」,因為要本人親口要求易科罰金,所以一定要
本人跑一趟。但並不是聲請了就會過,決定權在檢察官,檢察官會詢問受刑
人知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案件、被判多久,以及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再犯
的可能,回答時務必嚴肅認真,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當檢察官准予易科
罰金時,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有個國庫的櫃台,繳完後把收據交給書記官,就
算結案了。
若是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
受刑人本人或其親屬可以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
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若遲延一期未繳納,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的許
可,直接拘提受刑人並使其入監服刑。
 
2.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是易科罰金的替代措施,當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卻沒有在判決確定
後2個月內繳納完畢,且受刑人已經沒有財產繳納時,強制受刑人在監獄提
供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以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3.易服社會勞動:
指由受刑人在監獄外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
、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
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並以6小
時社會勞動抵1日。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有:
(1)得聲請易科罰金的案件卻未聲請。
(2)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合聲請易科罰金要件的案件。
(3)罰金易服勞役且勞役期間未超過一年。
(4)數罪併罰的案件,每個罪名都可以易科罰金,刑期合併後執行刑未超過6
個月。
 
※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
當受刑人有意願以社會勞動代替罰金繳納或是入監服刑時,受刑人須在入監
服刑之前,持身分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親自到地檢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
,檢察官會視受刑人身心健康及是否可以達到處罰效果予以准駁。在履行社
會勞動的期間,若是未按時報到、無故不履行社會勞動或未於期限內完成勞
動服務時,可以再聲請易科罰金,否則必須入監服刑。
 
※最後以詐欺案件為例,詐騙被害人共12人,被騙金額每人1萬~10萬不等,
被告成立12個詐欺罪,每個詐欺罪宣告刑2月~4月不等,且每件均得易科罰
金,以每天新台幣1000元折算,並定執行刑1年2月(14個月)。→本案件被告
須繳納的罰金金額為:1000×30×14月=42萬,可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或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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