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莫拉克颱風侵襲,大量漂流木從山上沖刷而下,台東林管處十日凌晨,在卑南溪的山裡垃圾場附近,攔截到有民眾正打算撈漂流木,經過徹夜僵持,搶回三支價值上百萬元的紅檜漂流木。台東林管處表示,前天下午就接獲民眾檢舉,指在卑南溪的山里垃圾場附近有民眾用怪手搶撈大型漂流木。負責該地段巡護的知本工作站主任立即親率工作人員前往攔截,果然查獲有不肖民眾企圖打撈三支珍貴紅檜漂流木,最大的一支長達十公尺。
一般如果檢到沒有所有權的無主物,可以主張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取得其所有權。」然而漂流木雖然乍看之下沒有主人,但依據民法第810條規定:「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依據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若未通知,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或漂流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森林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的規定。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所謂「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找律師寫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只說「嗯、對、好」,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