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送飯像餵狗,教授結婚56年訴離敗

黃姓大學教授結婚56年,指稱妻子跟他攤牌決裂、騙盡其積蓄,甚至探病時將飯菜放地上當餵狗,憤而訴請離婚;法官調查後卻發現黃男與小三同居10多年,自己理虧,且沒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維繫婚姻,判決駁回休妻之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婚姻的維持仰賴雙方的互信、包容與尊重,然而婚姻的終結當走到訴請法院判決

  • 離婚的時候,往往則端視兩造的主張、過失比例與舉證能力。本案件中,黃姓男子主張妻子對其態度不佳,且騙盡其積蓄,還無法回家又與妻子關係冰冷,憤而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而妻子則稱黃姓男子與外遇對象同居多年,數月不回家還為小三散盡財產,但不願離婚,雙方對簿公堂。

    正如同任何的法律訴訟一般,案件的成與否乃繫於事實上是不是真有此事(也就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有無),以及訴訟上能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即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這兩個層次的法律基礎不同但同等重要。

    關於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依照民法的規定是以「夫妻之間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作為前提,並臚列了幾種最典例,如:重婚、

  • 通姦、虐待他方或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惡意遺棄(離家)、染罹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甚至是犯刑事犯罪等等,但由於婚姻難以維持的可能原因繁多且複雜,因此並不僅以這些事由為限。而在婚姻關係中出現了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時,夫妻都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若這類事由的出現僅應由夫或妻一方負責的時候,此際則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有責任的一方則無此權利。

    除此之外,在訴請離婚的判決中,有過失(有責任)的一方尚必須對他方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尤其在他方如果經認定沒有過失,還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非財產之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等等。此處所說的「過失」並非指一般民法或刑法上的過失,而是指當事人可不可以被歸責的意思,例如夫或妻一方因為與他人通姦,或虐待他方,甚至涉犯竊盜、妨害性自主罪等等應該被歸責的情形,都是此處所稱的「有過失」。

    而程序面向上,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的責任,換句話說在法庭上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原則上就必須證明這些事實的真實性,無法證明時往往會被推定這些事實不可信或不存在。

    從而回歸本案件,雖然黃姓男子主張妻子對其為精神虐待、騙其積蓄,甚至是怨恨相向,然而法院審理中不僅黃男無法證明這些事實,甚至女兒也出庭證稱父親才是有過失的一方(即遺棄配偶子女、在外與他人外遇通姦、同居不回家等),因此黃姓男子不僅無法證明妻子有過失,更未能證明有何重大不能維持婚姻的事由,而作為無過失一方的妻子又不願請求離婚,最終法院審理後自然以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而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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