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摸鐵欄杆,不料鐵欄杆旁的夜間投射燈桿卻漏電,造成男童差點死亡,然而男童雖未身亡,身體也有受二度灼傷。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孩童的父母可以向桃園縣市政府管理公園的單位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聲請國家賠償,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協議。(國賠法第10條)
一名6歲男童,前幾天和媽媽到公園玩耍,沒想到他碰觸鐵欄杆時竟然被電昏,手腳、腹部慘遭二度灼傷,雖然已經脫離險境,但是電流通過心臟,還得住院觀察6個月,經過檢測後,確定是夜間投射燈桿漏電,但漏電位置還在調查中。
該名孩童摸鐵欄杆,不料鐵欄杆旁的夜間投射燈桿卻漏電,造成男童差點死亡,然而男童雖未身亡,身體也有受二度灼傷。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賠法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而該案誰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20條公園綠地之設立與管理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的自治事項。
孩童的父母可以向桃園縣市政府管理公園的單位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參酌有無同條第3項之情形:「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孩童的父母如果要聲請國家賠償,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協議。(國賠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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