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員因為誤會被公司要求「下跪跟警察及女準大學生道歉,否則要解僱妳」,若有涉法應由法律制裁,私人不得用不當處罰方式處罰別人,要求女店員下跪的上司,也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一名剛考完大學學測,獲得推甄的準女大生,跟爸爸到彰化一家大賣場逛街,女店員懷疑準女大生偷竊,當場要求檢查她的手提包,結果翻完發現是誤會一場,準女大生的爸爸是名員警,他氣憤女兒遭到誣賴,找店家理論,店家不敢得罪員警,竟然以解雇來要脅46歲的女店員,向18歲的準女大生,下跪5分鐘。
女店員懷疑黃姓女準大學生是小偷,當眾要求翻女準大學生的皮包,因為女店員不是警察,沒有搜索票不能要求搜身,所以侵犯女準大學生憲法保障其的人身自由,依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成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該名女店員因為誤會被公司要求「下跪跟警察及女準大學生道歉,否則要解僱妳」,雖然女店員誤會別人確實有不當,但若有涉法應由法律制裁,私人不得用不當處罰方式處罰別人,女店員也沒有義務需要下跪。所以要求女店員下跪的上司,也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按電梯困鄰11秒,惡整過頭觸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