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案,最高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定讞。北檢今天指出,已啟動防逃機制。
台北地檢署在得知判決確定後,依據最高檢察署訂定的「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將對陳哲男限制出境、出海,並指揮司法警察實施監控。
陳哲男被控在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願意協助擺平司法官司,陸續向有案在身的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收受新台幣600萬元。
梁柏薰後來發現陳哲男根本無法疏通司法案件,於民國93年在香港開記者會爆料全案。
本案陳哲男經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定讞,按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優先適用於刑法詐欺罪之適用,故法院審理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審理,其構成要件係以從事公務之人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本案陳哲男當時為總統府副秘書長,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故符合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對象。
另查,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而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乃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即行為人因法律或命令賦予一定之職務,在客觀上及職務內容上有相當之關係,至於是否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應就其具體職務權責範圍予以判斷。
雖然陳哲男主張其法定職權及實質影響力未包括對司法機關產生影響或控制之權力,自不認為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如上述,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僅需在客觀上及職務內容上有所關連,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使被詐之人誤信行為人所施詐術,即足當之,本案陳哲男當時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握有相當大的權利,且多次利用自身職務,讓梁先生認為陳哲男可擺平其官司案件,故最終以該條例判刑七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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