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雄某間當鋪放重利還張貼「服務親切、鄉親優惠」廣告標語,借款人因誤信廣告,急需借錢周轉,「動產、不動產什麼都能抵押,若僅借幾千元,機車也能寄放當鋪供使用,不一定要典當」,卻不知遭當鋪收取高達120%年息,渾然不知成為肥羊,被重利業者層層剝皮。受害人高達160人,因為質押借錢受害,借款金額從1500元到50萬元都有。警方逮獲當鋪老闆及店員,店員坦承放高利貸,老闆卻矢口否認,警方在當鋪內查扣借款人簽具商業本票、身分證影本、當票、行照等,並將3人全部函送法辦。
一般民眾之間最常發生的債務關係就是金錢借貸,除了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或是向親戚朋友借錢以外,當一個人信用不良但又急需用錢時就會轉向地下錢莊借錢,明知地下錢莊放高利貸,或是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本金以外的高額款項,而且後續可能還會面臨遭受暴力討債,若不是迫於無奈,也不會出此下策。雖然金錢借貸只是民事契約當事人之間的事情,但當契約約定嚴重侵害公益或公序良俗時,便有國家以刑法介入的空間,也才會制定「重利罪」加以遏止歪風。
當鋪放款沒有違法,問題在於當鋪和借款人之間就利息多寡並沒有約定,借款人是片面被告知年利率120%,縱使有達成約定,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法定利息為20%,債權人(當鋪)就超過20%的利息沒有請求權,借款人縱未依120%計算利息,當鋪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時,借款人也可以依此作為抗辯。
至於刑事的部份,刑法第344條明文:「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其中所謂「顯不相當之重利」是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我國當時、當地經濟狀況,若收取較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超額者而言。並不是約定超過年利息20%就成立重利罪,民間借貸通常是約定三分利,雖然超過利息的最高限制,但法院多數認為並不當然構成重利罪。
高等法院有案例認為:「被告係於100年9月27日貸與被害人50萬元,並約定被害人應於100年11月3日還款60萬元(10萬元為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約為197%,無論參酌一般金融機構放款利率、民法第205條規定及一般民間借貸利率,顯然已有特殊之超額。」,由此可知並非超過法定利息就會成立重利罪,必須是在借款人需錢孔急的情況下,貸與金錢時約定利息超過銀行、民間借貸及法定利息,才會成立重利罪。另外,有的被告會抗辯只是約定重利,還沒有實際取得利息,但這並不妨礙成立重利罪,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縱借款人雖未繳利息,然放款人有與其等約定高額利率,縱其尚未繳息,亦不影響其重利罪之成立。」
本則新聞,當鋪收取年息120%,顯然高於目前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甚多,而且還以「鄉親優惠」等廣告用語導致借款人誤以為可以享有利息優惠,進而向該當舖借款,當鋪又趁借款人用錢急迫的情況下,收取高額利息,當鋪老闆及員工都會成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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