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清水分局會同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破獲詐騙集團,逮捕成員8人,其中,嫌犯劉女曾在菲律賓犯案被專機押送回台,仍重操舊業,警方初步清查,約有5人受害,得款約60萬元,昨依詐欺罪移送。
警方調查,盧嫌出資在台中市南屯區建置機房及通訊等設備,再由手下假冒公安及檢察官等透過網路電話撥打給不特定中國民眾,佯稱其因刑事訴訟案件通知未收領與涉及金融洗錢等事由,以清查被害人帳戶的名義,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從中獲取暴利。
清水分局從半年前即開始追查,但盧嫌等十分狡猾,不斷更換機房地址,且每更換地址即銷毀相關資料,致警方在台南及台中市西區兩次跟監皆撲空。今次跟監成功找到機房地點時,嫌犯還鎖門不讓員警進入,經警方以俗稱「肉魯阿」的撬釘器打破落地窗,才順利將成員逮捕到案。
詐騙集團為了躲避警方追查,都會有許多犯罪基地,一慣的技倆就是不斷換地點或甚至在海外(例如大陸或菲律賓)設基地,像是之前新聞報導詐騙集團從菲律賓移送回台的「空中監獄」,民眾或許只注意到新聞聳動的標題,但是有仔細的想過,為什麼在外國犯罪也要被拘提回台灣?這涉及刑法效力範圍的問題,也是我國主權彰顯的方式之一。以下區分幾種情形討論犯罪行為人是否會受我國刑法拘束 。
1.屬地原則:例如本則新聞的詐騙集團是在台灣設機房,撥打詐騙電話給大陸民眾,因為犯罪的行為地點在台灣,毫無疑問的有我國刑法的適用(刑法第3條,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之)。又例如英籍人士林克穎撞死送報生的案件,林克穎是英國人,但是只要在台灣犯罪,台灣法院就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屬地原則其實就是只要在我國犯罪,不管是哪一國人,就是受我國法律拘束。
2.屬地原則與隔地犯:如果是在菲律賓撥打詐騙電話到台灣或是大陸呢?刑法明文犯罪行為地點或是犯罪結果地點,只要其中一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等同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隔地犯),又大陸地區在我國政策上仍屬於我國領域內,詐騙電話撥打到台灣或是大陸,都是犯罪行為結果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3.屬人原則:著重犯罪行為人的國籍,只要犯罪行為人有台灣國籍,並且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時,仍適用台灣的刑法(刑法第7條)。以詐騙集團為例,一般的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假冒公安及檢察官或是三人以上
總結來說,基於國家主權的展現,只要是在台灣領域內(包括我國飛機、船舶及大陸地區)犯罪,不論是哪一國人,我國司法機關都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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