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一名服役中的周姓男子,去年8月間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搖一搖的交友功能,結識15歲少女,兩人進而交往成為情侶,期間周男多次與少女在其住處、車上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事後獲悉一怒告上警局,周男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後,嚇得趕緊向少女家人道歉,雙方並達成和解,法官才從輕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3年。
時下流行的交友軟體,只要將手機搖一搖,不出門也能結交朋友,但是因為這樣的便利性,經常潛藏陷阱,也因為這樣的交友軟體並沒有限制使用者的年齡,導致發生許多未成年性侵害案件,多是透過這類的軟體和陌生人邀約、出遊,並被強迫性交,犯罪行為人多會涉犯強制性交犯罪,若是對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強制性交,更是觸犯非告訴乃論的重罪,縱使雙方事後達成和解,仍須負起刑責,不可不慎。
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是指性侵害對象為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問是否以強制方法性侵或猥褻,均觸犯該條犯罪。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是網路交友時,未成年人謊稱自己已經年滿18歲或刻意隱瞞以進行性行為,除非另一方就年齡的部分有求證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盡求證之能事外,法院通常還是會認定觸犯刑法第227條。
曾經發生過性侵六歲女童,犯罪行為人辯稱女童沒有抗拒或表示不同意,法院因而認定是觸犯刑法第227條僅判三年有期徒刑,被社會大眾批判是恐龍判決,法院也因此作出決議討論該案,決議的結果是:1.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因其無民法的行為能力、無意思能力,並無同意性交或猥褻的意思能力,因此不論是否違反意願或經其同意,一律以刑法第222條加以相繩;2.若是對7歲以上未滿14歲未成年人,則區分是否違反意願,若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觸犯刑法第222條;若經未成年人同意而性交、猥褻,觸犯刑法第227條。
民眾在使用交友軟體時,務必保持警戒心,保護自身安全,家長也應該多多留心注意未成年子女的交友狀況,避免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
偽造印章、印鑑,觸犯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