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食品安全議題備受關注,近因是大統長基公司涉嫌偽摻油品長達七年有餘,不法所得高達18.5億元,其下游富味鄉公司同樣涉嫌以偽摻油品獲取高額不法利益,目前檢方已積極蒐證調查中。
從法律觀點來看,上述兩家業者可能須負以下法律責任:
一、先談行政責任。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明文規定,食品若有「攙偽或假冒」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參見該法第15條),若有上述行為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二、其次談刑事責任。
我國
尚未離婚 私帶小孩離家 恐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