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與助理婚外情,妻只告助理

高雄一間科技公司老闆鄭男,一年前與助理林女發生性關係。而後鄭男開始每天藉口應酬晚歸,但人卻是在林女家過夜。太太從先生手機裡發現,多年來的公司助理,竟是扼殺他婚禮的殺手。一狀告上法院,但因先生跪求原諒,太太撤回對先生的提告。

法律評析

(一)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

  • 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二)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

  • 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
  • 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本案中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助理,是根據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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