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部份』---姚男未與同向相鄰車道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因閃避停放路邊的汽車,失控擦撞一旁的聯結車,致尚男滾落至聯結車車底。姚男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過失自撞聯結車,導致尚男生殖器官毀敗,其毀敗程度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中,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符合重傷的程度。因此姚男的過失行車行為與尚男喪失性功能的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姚男構成刑法第284條後段,因過失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重傷概念,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三)『民事部份』---最高法院認為,由於
假訂貨惡整店家,女獲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