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修正案」,將限定繼承債務「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以保障較為弱勢的繼承人,避免承擔「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花蓮玉裡佃農於2004年09月過世後,留下一筆二十年前的保證契約債務;其子女在毫不知情下繼承此筆債務,遭農委會農糧署追討,難以度日。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歷經多次修法後,將繼承製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讓繼承人在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把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後,就是直接推定繼承人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若債權人還有疑義的話,就要去證明繼承人確實繼承到更多「顯失公平」之遺產,仍須履行清償責任,這更能保障弱勢的繼承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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