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免還,立院初審過關

立法院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修法三讀通過後,未來夫妻各自欠債,各自償還。

由於民法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導致許多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立法院22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未來夫妻負債各自償還。

法律評析

現實困境

2007年5月民法修正,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由原先只能由夫妻兩人互相行使的規定刪除,導致修法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在夫妻間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不主動行使時,可代位債務人來行使此請求權。銀行或資產公司就利用這一點強行向負債人的配偶討債。

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案件,至今年8月底已高達4,536件,9成的案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

  • 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再進一步代替夫或妻行使權利。

    律師看法

    律師表示,雖然民法也規定,法院在認為夫或妻要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是顯失公平時,可以主動減少或免除給付。但事實上,被主張的夫或妻很難舉證證明另一半負債是因為不務正業,所以這個規定也很少被法院採用,因此銀行強迫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還是一直上演。

    律師認為,交易安全固然重要,但現行民法對於夫妻惡意脫產來逃避債務的情況已經另有法律,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不應再讓家庭人倫的和諧成為銀行強勢討債的犧牲品。

    修法解決

    立法院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法務部表示,立委提案認為現行民法第1009條、第1011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強迫夫妻一方破產時即應消滅法定財產制,以便債權人將債務人對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納入債務人的破產財團中實屬不當,應該刪除。修法三讀通過後,未來夫妻各自欠債,各自償還。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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